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提高

2016-06-22 10:24:18
     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我市厦门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细化规范。

     2014年7月1日,《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该政策让他们更多了一层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他们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为此多掏一分钱。

     此次最新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各环节工作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主要变化】

     ●在《试行办法》中,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在《实施办法》中,保险期明确为5年。

     ●在《试行办法》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需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为20万元。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在《实施办法》中,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30%提高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