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确定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7-08-16 09:31:31
    8月15日,记者从柳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2017年柳州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已于上月确定。除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外,还首次增加照料护理标准,以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01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随后,自治区也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州市民政局结合当地实际,拟定了柳州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向政府请示和请求批复。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请示。

    今年7月,柳州市政府办公室在对该请示进行批复时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柳州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800元/人/月;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500元/人/月。市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部分丧失生活处理能力(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42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840元/人/月。

    据介绍,目前柳州市区的“三无”人员和城市农村的“五保户”共有1万多人,他们是原来低保范畴内最困难和最特殊的群体,所以政府决定加大对他们的保障力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倍率确定,即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因为低保制度不提供照料护理救助,因此对于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来说,他们的照料护理存在很大的困难。”柳州市民政局低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来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后,这部分特困人员还将根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救助,解决他们的照料护理难题。

    目前,柳州市民政局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将在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届时,只要是持有柳州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都将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